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应**过3个月
强化末端治理。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(NMHC)初始排放速率≥2kg/h时,应配置挥发性**物(VOCs)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。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废气的,活性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mg/g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%,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**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。强化设施维护管理,确保稳定高效运行,与生产设施“先启后停”。
活性炭吸附较少装填多少活性炭?
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《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挥发性**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(试行)》,对活性炭治理VOCs吸附——再生提出具体的建议:
4.1 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,活性炭的结构应为颗粒活性炭。
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,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。
4.2 活性炭技术指标宜符合 LY/T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,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:碘吸附值不低于800mg/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%。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抽样并经检测的技术指标低于 LY/T 3284 规定颗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时,该批次为不合格产品,不应再用于VOCs 治理。
4.3 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**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。